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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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35号之八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1095-X。被执行人:刘尚平,男,196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刘尚平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尚平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尚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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