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华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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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364号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华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华磊;马云凤;柴继红;段学红;刘明霞;蔡小利;路全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华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马云凤,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柴继红,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学红,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刘明霞,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水晶城北区。被执行人:蔡小利,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路全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华磊、马云凤、柴继红、段学红、刘明霞、蔡小利、路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暂无法执结,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卫辉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1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志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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