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丽、王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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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28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宏丽、王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宏丽;王合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志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合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能源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7265314XQ。法定代表人:王合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鹏,男,生于1978年1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执行人杨宏丽与被执行人王合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志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志鹏名下的房产已经处置完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宏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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