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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丽、王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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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2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宏丽、王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宏丽;王合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志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合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能源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7265314XQ。法定代表人:王合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鹏,男,生于1978年1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执行人杨宏丽与被执行人王合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志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志鹏名下的房产已经处置完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宏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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