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乔云、张峰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2执8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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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2执847-2号案件名称
刘乔云、张峰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乔云;张峰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2执847-2号申请执行人:刘乔云,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执行人:张峰峰,男,汉族,成年,住孟津县。刘乔云与张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豫03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峰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乔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措施。本院通过申请人刘乔云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情况,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赵彩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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