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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东与杨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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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金东与杨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金东;杨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金东,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召,男,生于1974年4月4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张金东与被执行人杨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豫132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召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杨召银行及财付通系统账户无有价值的、可供执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杨召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户存款1000元,本院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人。3、查明被执行人杨召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杨召名下持有沪市A股市场证券,但数量较小,无扣划价值。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召名下有房产一处,已被另案在执行中查封,现正在拍卖处置中。因本案标的较小,申请人不要求轮候查封。四、已将被执行人杨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杨召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另查明,杨召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申请人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召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金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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