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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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136号案件名称
陈敏、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敏;王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0136号原告:陈敏,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被告:王龙,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原告陈敏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冀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晓燕书 记 员 岳子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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