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仁东、王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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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79号案件名称
常仁东、王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仁东;王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79号原告:常仁东,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被告:王瑜,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常仁东与被告王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常仁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仁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7.74元,由原告常仁东负担。审 判 员 何辉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书 记 员 马小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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