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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仁东、王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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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79号
  • 案件名称

    常仁东、王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常仁东;王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79号原告:常仁东,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被告:王瑜,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常仁东与被告王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常仁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仁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7.74元,由原告常仁东负担。审  判  员   何辉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书  记  员   马小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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