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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与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保令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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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保令1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等与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保令19号申请人:刘某,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李某,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辱骂、歧视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及女儿李某2;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及女儿李某2;3、请求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龙锦苑四区房屋;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龙锦苑四区200米内活动。事实与理由:李某对我和女儿长期家暴,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2020年8月6日,刘某被殴打,当天已报警。回龙观派出所出警。李某与刘某因保姆一事产生矛盾。李某公然在与保姆以及中介公司微信会议中侮辱我。我对此不满,之后李某进房间说要跟我聊聊。我当时是抱着孩子的。聊天过程中产生冲突。李某一把脱下他的拖鞋举着高高地朝着我们母女要打。我吓坏了赶忙企图抱着我宝宝逃出房间。但是他挡在了门前,并推我和宝宝。我寻求保姆帮助,李某不许。保姆最终从门缝里把我宝宝抱了出去。随后,李某把我推倒在床。中间我们有肢体冲突,导致我手腕受伤,腿部也有一大块淤青。我害怕,大声说要出去。他恶狠狠地说你就别想出去。幸运地是我用手机报了警才把我解救出来。2021年8月27日下午两点,李某与我就要不要扔掉茶几产生分歧。李某两手举起婴儿餐桌就要向我们母女砸来。我吓得赶紧跑出来报警。当时女儿在围栏里睡觉。他冲着正在睡觉的女儿大喊。他对围栏狂踹,导致宝宝围栏损坏,把宝宝吓着。李某朝着女儿砸碗,碗的碎片在女儿睡觉的地方到处都是。警察以没有明显肢体受伤为由拒绝开出报警回执。但是女儿一直揉眼睛,应该是碗碎伤到了眼睛。李某自称曾经将人从楼上扔下去,他经常拿这事对我威胁、恐吓。2021年7月7日早上,李某和我因为租房问题产生矛盾。李某扬言说要把女儿弄死,说要把女儿弄得一直哭。那天是工作日,是我主持例会的日子。为了让我那天没有网络上班,他把联通的光猫绞得碎碎得砸烂。2021年7月26日深夜,女儿发高烧39度。李某怪我不会带娃,本来抱着女儿的他把女儿狠狠一扔就摔门而去,离家出走。2021年8月20日,我正在上班和工作导师沟通交流。李某抱着女儿一开门就大骂我不接他电话,还说要断网。我赶紧冲过去制止,把女儿抱了过来。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因为性格、脾气等原因有家庭矛盾。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能够看出2020年8月6日双方肢体冲突申请人腿部有淤青,2021年8月27日双方吵架过程中,被申请人有举起儿童座椅要摔砸的动作,且实际上摔了一个碗。除此之外,两个人还有其他矛盾。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数次威胁、恐吓申请人,被申请人予以否认,但承认有骂过申请人。从现有证据看,虽然尚不能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双方在力量、体型对比上差距较大,李某在吵架中的过激言行也确实对申请人的精神造成压力。综上,为最大程度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对女儿及其他亲属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不足以产生李某应搬离共同住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合理的申请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刘某;二、驳回申请人刘某的其他申请。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博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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