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杨全祥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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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杨全祥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某;杨全祥;唐建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生于2020年6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理人:蔡某,女,汉族,生于1998年2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全祥,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唐建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31日,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24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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