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任航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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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098号案件名称
于洋、任航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洋;任航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098号原告:于洋,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任航,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建佳,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诉被告任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对被告任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洋负担。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欢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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