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19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98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国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1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英,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奉路鸿苑花园56号楼1门22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敏,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一区2号院。法定代表人:姚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男,该单位副总经理。上诉人杨国英、上诉人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厦物业公司)因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并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燕厦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涉案古树树枝砸坏车辆的时间和燕厦物业公司人员打电话通知我挪车的时间认定存在前后逻辑错误。其通知时间晚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属于事发后通知。一审法院认定对方打电话联系我时,因我未及时接听电话存在过失即可减轻对方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我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失。燕厦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明知古树存在折断坠落风险却未采取任何管理维护和修缮责任,未及时主动排除古树存在的风险,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我自担38%的事故责任显失公平,且未支持我合理的误工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侵权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燕厦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燕厦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杨国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燕厦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杨国英将车辆停放在不允许停车的消防通道上,我方人员多次联系其挪车均拒绝接听电话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片面扩大了我方的法律责任。杨国英辩称:不同意燕厦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杨国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燕厦物业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33521元,其中交通费8000元、修车费23521元、误工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燕厦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0日8时3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东扬威街民安小区东北门,涉案车辆由西向东在车位内停放。2020年9月9日23时至9月10日凌晨间,车辆旁边涉案古树树枝坠落,砸到车辆后部,造成车辆后部损坏,无人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为杨国英所驾驶。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显示,涉案车辆所有人为案外人李霞,经当庭询问,杨国英表示李霞为其远房亲戚,涉案车辆由其驾驶,李霞人在国外,无法出庭,其同意涉案损失由杨国英通过诉讼主张。另查,涉案古树的管护责任单位为燕厦物业公司。杨国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提交以下证据:1.北京万泽龙进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单、发票及交通费发票,其中结算单及发票显示2020年9月27日19:08至2020年11月15日08:49,涉案车辆在北京万泽龙进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3521元,杨国英支付了该笔费用。杨国英主张自2020年9月13日至11月14日间支出交通费用7429.37元。燕厦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交通费发票的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杨国英发生该项费用的必要性无法核实。2.2020年9月12日事发地照片,证明涉案车辆挪走后,仍有车辆在事发地停放,故主张燕厦物业公司关于消防通道不能停车的意见不成立。燕厦物业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燕厦物业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通话记录,证明其在发现树枝折断存在砸车隐患时向杨国英打电话通知,但未接通。通话记录显示9月10日00:12向13718492453拨打电话,但未接通。杨国英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燕厦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责任,且认为燕厦物业公司通知时间晚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不排除是在事发后通知。2.有关禁止停车的提示告知照片,证明因疫情消防通道关闭,提示大家不要在此停车。杨国英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称当时未看到该照片。经查看照片属性信息,该份照片显示修改时间为2021年4月7日17:23:01,另经当庭询问燕厦物业公司,其表示因时间久远,其无法提供原始照片。3.树枝折断还未掉落时的照片以及现场围挡照片,证明:(1)折断的树干为非枯朽状态,为正常生长的状态;(2)燕厦物业公司发现树枝折断还未掉落时,即时采取了拉围挡和立警示牌的行为。杨国英对树枝照片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围挡照片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组照片无法显示拍摄时间。经查看照片属性信息,标有“危险勿近(进)”的牌子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0:38,内容为警戒线围挡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0:44,内容为折断树枝还未掉落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23:37。4.事发时涉案车辆停放位置照片,证明事发当天杨国英车辆停放位置。杨国英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燕厦物业公司系古树的管理人,故燕厦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就该林木折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有证据,燕厦物业公司在明知古树存在折断掉落风险时,其采取的预防管理措施尚不足以与其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相匹配,故就杨国英主张的损失,燕厦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杨国英未及时接听电话导致涉案车辆未及时挪动,故杨国英亦存在一定过失,可以减轻燕厦物业公司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予以酌定。对于杨国英所主张的修车金额,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交通费,因涉案车辆的损坏,确实会造成杨国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产生,法院将根据车辆停用时间以及费用的合理性酌定6000元;关于误工费,杨国英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国英支付修车费、交通费共计20665元;二、驳回杨国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及本案具体审理情况,认定燕厦物业公司采取的预防管理措施尚不足以与其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相匹配,以及杨国英未及时接听电话导致涉案车辆未及时挪动,并无不当。结合双方过错、过失程度以及证据体现的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燕厦物业公司向杨国英支付修车费、交通费20665元,并无不当。杨国英、燕厦物业公司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国英、燕厦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杨国英负担638元(已交纳),由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8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子枫法官助理  张海桃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