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正芳、朱渭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1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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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1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正芳、朱渭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魏正芳;朱渭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正芳,女,1976年0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渭金,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魏正芳与朱渭金(2021)浙0803执1176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17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祝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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