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连连、陆玉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32号案件名称
陆连连、陆玉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陆连连;陆玉响;许光耀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32号被执行人:陆连连,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长丰县。被执行人:陆玉响,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长丰县。被执行人:许光耀,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陆连连、陆玉响、许光耀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已执行标的2070.98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陆连连、陆玉响、许光耀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陆连连、陆玉响、许光耀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陆连连、陆玉响、许光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仁强与刘冬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33946号 下一篇 魏正芳、朱渭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17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