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401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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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401号之二十一案件名称
陈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诚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401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陈诚,男,汉族,1990年02月03日生,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诚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644190972,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海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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