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康、陈彦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2021执恢76号终本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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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76号案件名称
陈建康、陈彦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2021执恢76号终本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建康;陈彦兵;陈建康;陈彦兵;高太玲;高太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恢76号 申请人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56年7月23日,汉族,住眉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彦兵,男,生于1991年3月10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建康,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彦兵、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彦兵、陈建康银行存款金额较小现已冻结,其二人名下车辆已依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也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彦兵、陈建康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陈彦兵、陈建康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陈彦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35000元及利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彦兵、陈建康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恢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齐晓娟书 记 员 李晶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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