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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9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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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97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陆永琴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9723号之一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一日对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支行诉被告陆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9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2行“案件受理费9,553元减收取计4,776.50元,由被告陆永琴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财产保全费2,453元,两项合计6,00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陆永琴负担”。审判员  张巍巍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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