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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美丽、骆甲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4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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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4970号
  • 案件名称

    徐美丽、骆甲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美丽;骆甲午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4970号申请执行人:徐美丽,女,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骆甲午,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丽与被执行人骆甲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741.2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51.2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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