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腾腾、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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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67号案件名称
李腾腾、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腾腾;范俊伟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67号原告:李腾腾,女,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范俊伟,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腾腾与被告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腾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腾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腾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腾腾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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