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腾腾、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67号
  • 案件名称

    李腾腾、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腾腾;范俊伟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67号原告:李腾腾,女,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范俊伟,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腾腾与被告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腾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腾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腾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腾腾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