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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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645号案件名称
盖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盖某;孙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645号原告:盖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岳,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盖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东郡*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归原告盖某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协助、配合原告盖某办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东郡**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第一款约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东郡B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归原告所有,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办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城东郡*区*号楼*单元***号房产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审查原告盖某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孙某”,而盖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上显示女方姓名为“孙海艳”,无法确定被告的唯一性,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盖某起诉,待其举证完全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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