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玉珍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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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237号案件名称
薛玉珍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薛玉珍;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37号原告:薛玉珍,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586739102,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洲南路118号1401室部分面积。法定代表人:朱元军。原告薛玉珍与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薛玉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玉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元,由原告薛玉珍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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