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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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4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42号申请人: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9层18号。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徐世红。被申请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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