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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侠与闫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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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144号
  • 案件名称

    刘震侠与闫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震侠;闫美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144号原告:刘震侠,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闫美荣,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刘震侠与被告闫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震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震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震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震侠负担。审判员  史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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