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侠与闫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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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144号案件名称
刘震侠与闫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震侠;闫美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144号原告:刘震侠,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闫美荣,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刘震侠与被告闫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震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震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震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震侠负担。审判员 史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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