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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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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11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田;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田;张晓华;张晓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88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以月息1分钱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在本案首次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终结原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如下:2021年7月1日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所有的位于眉县XX镇XX广场XX小区XX楼地下车位十个(单价112000元,合计1120000元)以及福润天地6#楼1902室(面积:117㎡,单价3800元每平米,总价款444600元)折抵本案案款合计156460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办理完毕相关转让手续(相关票据、协议复印在卷)。对于剩余案款本息,双方协议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1日前将其开发的价值2435400元商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若届时无商铺可供折抵案款,则2023年7月1日前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履行案款2435400元或折抵其它价值2435400元财产,以上事项被执行人若按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则自愿放弃对剩余本案案款本息的追偿。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未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原判决书恢复申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履行全部剩余案款本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郭某某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措施,对于法院采取的其它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措施暂不予以解除。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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