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幸福缘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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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495号案件名称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幸福缘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幸福缘超市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95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法定代表人:郑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冯倩,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幸福缘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59栋-5-1-1号。经营者:王彦霞,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幸福缘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525元退还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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