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全芳、贾全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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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297号案件名称
贾全芳、贾全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贾全芳;贾全芳;南志俊;南志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1297号南某某、贾某某: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9民初2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城西支行存款账户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12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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