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2民初49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2民初4903号案件名称
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民初4903号 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纬四路以南经二路以东纬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夏北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重庆北路558号八达广场二期F1号商业楼204商铺。 法定代表人:闫启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潇霜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480号 下一篇 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