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潇霜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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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480号案件名称
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潇霜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史潇霜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6号楼18层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周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潇霜,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京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潇霜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史潇霜以与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诉期间史潇霜已撤回起诉且双方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史潇霜、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全案诉讼的申请,表明原审原告史潇霜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已经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485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史潇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50元,由史潇霜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勤缘审 判 员 胡怀松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马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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