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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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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鑫,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15库。法定代表人: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刘鑫与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22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19685.8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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