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鑫;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鑫,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15库。法定代表人: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刘鑫与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22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创意产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19685.8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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