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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杨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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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833号
  • 案件名称

    程丽、杨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程丽;杨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833号申请人:程丽,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住所地睢县。被执行人:杨岭,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程丽与杨岭买卖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高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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