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丽、杨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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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833号案件名称
程丽、杨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程丽;杨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833号申请人:程丽,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住所地睢县。被执行人:杨岭,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程丽与杨岭买卖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高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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