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中立、龚红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557号案件名称
谢中立、龚红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中立;龚红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谢中立,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龚红海,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红海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宝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莉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丽、杨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833号 下一篇 储张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