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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立、龚红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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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557号
  • 案件名称

    谢中立、龚红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中立;龚红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谢中立,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龚红海,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红海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宝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莉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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