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5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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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5925号案件名称
刘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柳;杨晓光;叶泽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592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光,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刘柳,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叶泽芳,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晓光与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光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借款24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余额不足;查封叶泽芳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对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4605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凌 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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