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强与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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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93号案件名称
苏强与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893号 申请执行人:苏强,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街道福云大道401号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9G2M3C。法定代表人:韩陈,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强与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4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5,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阔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游富雲、袁夕钧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强工资15,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劲松书 记 员 黄富明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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