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爱、席玉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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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487号案件名称
王增爱、席玉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增爱;席玉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487号申请人:王增爱,女,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席玉洲,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王增爱与被执行人席玉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席玉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增爱借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增爱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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