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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爱、席玉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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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487号
  • 案件名称

    王增爱、席玉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增爱;席玉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487号申请人:王增爱,女,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席玉洲,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王增爱与被执行人席玉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席玉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增爱借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增爱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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