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色、其帕等其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6民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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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26民初104号案件名称
明色、其帕等其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明色;其帕;其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6民初104号原告:明色,男,1985年9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 被告:其帕,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朗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朗县。 被告:其帕,男,1967年7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朗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朗县。 原告明色诉被告其帕、加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明色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色撤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明色负担。 审判员 次仁占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仁增曲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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