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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色、其帕等其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6民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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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426民初104号
  • 案件名称

    明色、其帕等其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明色;其帕;其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6民初104号原告:明色,男,1985年9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        被告:其帕,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朗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朗县。        被告:其帕,男,1967年7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朗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朗县。        原告明色诉被告其帕、加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明色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色撤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明色负担。        审判员    次仁占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仁增曲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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