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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秀与刘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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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2899号
  • 案件名称

    王振秀与刘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振秀;刘星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2899号原告:王振秀,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正,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华,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振秀与被告刘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星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振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星华给付劳务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底,刘久清在村广播站为刘星华招工,每日劳务费150元。于是我跟着刘久清干,从2019年3月至9月,一共干了33.5天,劳务费共计5000元。干完活后,我多次找刘星华索要劳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刘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至9月,王振秀等人经过刘久清介绍,为刘星华提供劳务,每日劳务费150元。王振秀共提供劳务33.5天,刘星华拖欠劳务费5000元未给付。2020年1月19日,刘星华为刘久清出具欠条,认可欠刘久清劳务费52000元,承诺于正月十五之前还清。2021年3月10日,刘久清为王振秀出具欠条说明,认可欠其5000元。本院认为:刘星华雇佣王振秀为其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振秀提供劳务后,刘星华应依约给付劳务费。现刘星华的拖欠行为损害了王振秀的合法权益,王振秀要求刘星华给付劳务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王振秀提交的证据依法查明事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振秀劳务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星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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