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鹏飞、薛宏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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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30号案件名称
舒鹏飞、薛宏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舒鹏飞;薛宏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被执行人舒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某某履行案款8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50元,合计84450元。执行费1167元由被执行人舒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于案款84450元的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舒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案款15000元,剩余案款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案款5000元直至案款清偿之日止。若被执行人舒某某未按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申请被执行人舒某某履行全部剩余案款。本案执行费1167元由被执行人舒某某承担。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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