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峰、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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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522号案件名称
陈小峰、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小峰;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522号原告:陈小峰,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宿永路交叉口西南角恒大名都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心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峰与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小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峰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522号原告:陈小峰,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宿永路交叉口西南角恒大名都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心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峰与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小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峰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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