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宋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保5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保501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宋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01号申请人:孙某某被申请人:宋某某、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炎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