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王彦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1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17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王彦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王彦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负责人:张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上,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彦新,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840.71元,同时给付截至2021年7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220.68元,诉讼费、公告费687元,上述金额共计13748.39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21年7月30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应计付的借款利息、复利及罚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13748.39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687元,剩余金额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至付清为止。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3民初6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