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宏平,冯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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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77号案件名称
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宏平,冯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宏平;冯园;陈奎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77号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魏家社区3奉节县亿丰汽贸城6-111至6-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0528333L。法定代表人:夏中超,经理。被告:冯园,女,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镇。被告:陈奎蓉,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宏平,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园、陈奎蓉、刘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 曙 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蓉 书 记 员 陶 爽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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