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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宏平,冯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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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77号
  • 案件名称

    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宏平,冯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宏平;冯园;陈奎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77号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魏家社区3奉节县亿丰汽贸城6-111至6-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0528333L。法定代表人:夏中超,经理。被告:冯园,女,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镇。被告:陈奎蓉,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宏平,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园、陈奎蓉、刘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 曙 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蓉                           书 记 员  陶    爽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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