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蓉、周红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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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302号案件名称
钟秀蓉、周红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钟秀蓉;周红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302号申请执行人:钟秀蓉,女,1969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红英,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钟秀蓉与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16元,执行费为5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逢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302号申请执行人:钟秀蓉,女,1969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红英,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钟秀蓉与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16元,执行费为5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逢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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