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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悦家家超市、内乡县城关镇岳秋丽蔬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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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077号
  • 案件名称

    内乡县悦家家超市、内乡县城关镇岳秋丽蔬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内乡县悦家家超市;内乡县城关镇岳秋丽蔬菜批发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077号原告:内乡县悦家家超市,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德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526XY46。经营者:曹巍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平,女,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182100414(特别授权)。被告:内乡县城关镇岳秋丽蔬菜批发部,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南关菜市场,注册号:411325615295998。经营者:岳秋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310978900(特别授权)。原告内乡县悦家家超市与被告内乡县城关镇岳秋丽蔬菜批发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内乡县悦家家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乡县悦家家超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内乡县悦家家超市负担。审 判 员 冯云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儒臻书 记 员 杨琰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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