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59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5926号
  • 案件名称

    刘柳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柳;苏红征;叶泽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5926号申请执行人:苏红征,女,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刘柳,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叶泽芳,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苏红征与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红征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借款24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刘柳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叶泽芳名下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余额不足;查封叶泽芳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对被执行人刘柳、叶泽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4605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凌 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