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险西安市分公司与牛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通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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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66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险西安市分公司与牛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通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牛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通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66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郝宗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牛志毅,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3579,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西安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负责人:张亚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仓,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四层。负责人:孙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牛志毅、西安通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燕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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