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永权与全星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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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29号案件名称
千永权与全星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千永权;全星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千永权,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全星日,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永权与被执行人全星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吉242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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