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古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8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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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8933号案件名称
大连古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古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8933号原告:大连古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由家工业园86-1号。法定代表人刘惠忠,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伟,系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兴泉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01690980R。法定代表人龙学军。原告大连古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质保金(贷款)15000元;违约金682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成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73元。现原告到期未缴纳诉讼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古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景 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莹文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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