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骋、赵君圣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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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663号案件名称
吴佳骋、赵君圣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佳骋;赵君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吴佳骋,男,200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赵君圣,男,200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佳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君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辽06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君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佳骋借款6648.16元并自2020年11月21日起参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君圣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赵君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赵君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6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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