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盛惠芬与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2执163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执16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盛惠芬与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盛惠芬;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2执1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惠芬,女,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3235217678。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盛惠芬与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2020)苏0382民初10668号民事调解书:一、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盛惠芬本金30万元及利息80850元,合计380850元,自2020年12月起,分别于每月的28日前各支付19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借款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如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一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盛惠芬可就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自违约之日起按未付本金计收年利率15.4%的利息。二、盛惠芬、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别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元,由盛惠芬先行垫付,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债务清偿时一并给付盛惠芬。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盛惠芬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被另案冻结。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金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惠芬与被执行人江苏佰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爱祥审判员  吴振宁审判员  郭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