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映辉、张绪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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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77号案件名称
陈映辉、张绪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映辉;张绪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张绪华,男,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映辉,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执779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绪华与被执行人陈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0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绪华与被执行人陈映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映辉书面表示收到被执行人张绪华给付案款3700元;下余6413元分期给付,给付时间为四个月时间,双方私下微信转账。本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万**审 判 员 王延伟审 判 员 王宏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胡培哲书 记 员 李晶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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