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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映辉、张绪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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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77号
  • 案件名称

    陈映辉、张绪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映辉;张绪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张绪华,男,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映辉,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执779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绪华与被执行人陈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0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绪华与被执行人陈映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映辉书面表示收到被执行人张绪华给付案款3700元;下余6413元分期给付,给付时间为四个月时间,双方私下微信转账。本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万**审  判  员   王延伟审  判  员   王宏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胡培哲书  记  员   李晶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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