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振、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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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879号案件名称
兰振、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兰振;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879号申请执行人:兰振,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北滩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7M1X6W。法定代表人:张晶晶,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641K。法定代表人:张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振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损失47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逾期,则按60000元赔偿原告;被告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60650元。调解协议确定后,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借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履行本案案件款9000元,剩余案件款49650元申请执行人兰振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3000元,保证于2023年1月30日前将申请执行人兰振剩余赔偿款49650元全部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恢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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