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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振、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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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879号
  • 案件名称

    兰振、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兰振;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879号申请执行人:兰振,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北滩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7M1X6W。法定代表人:张晶晶,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641K。法定代表人:张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振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损失47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逾期,则按60000元赔偿原告;被告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60650元。调解协议确定后,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借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履行本案案件款9000元,剩余案件款49650元申请执行人兰振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掖市靖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安里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3000元,保证于2023年1月30日前将申请执行人兰振剩余赔偿款49650元全部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恢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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